截止目前,2025年度,我司行政处罚信息披露文本如下: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2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浙金罚决字〔2025〕1号)内容予以披露。
我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25年1月6日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浙江分公司因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监管局决定对欧亿体育人寿浙江分公司罚款人民币25万元;决定对俞翔警告,并罚款人民币5万元。
(发布日期2025年1月10日)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2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陕金罚决字〔2025〕34号)内容予以披露。
我公司陕西分公司于2025年4月2日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陕西分公司因管理不善导致其下属机构彬州支公司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遗失的行为,违反了《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根据《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陕西监管局对欧亿体育人寿陕西分公司处以警告并处罚款0.6万元。
(发布日期2025年4月8日)
根据《保险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8 年第 2 号)的有关规定,公司对《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金罚决字〔2025〕141、142号)内容予以披露。
我公司河南分公司于2025年9月10日收到上述处罚决定书。河南分公司因“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及“唆使、诱导保险代理人进行违背诚信义务的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五十三条等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河南监管局决定对欧亿体育人寿河南分公司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2万元;决定对卞东升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
(发布日期2025年9月11日)